征地补偿款 分割有依据

http://cq.house.sina.com.cn 2008年04月07日07:14  重庆晚报 王明

  北碚区复兴镇长沟13社辛国平:我和丈夫结婚后,与父母住在同一幢房屋内。2003年,丈夫因车祸去世。2007年,当地政府征用土地,将我们的房屋推倒,并付给我们一笔补偿款。公公婆婆领取了补偿款后,分给了我一部分,并说他们嫁出去的两个女儿也要分这笔钱。请问:公婆嫁出去的女儿有权利分这笔钱吗?

  主持律师沈仁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来决定,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而不以是否出嫁为依据。

  (以上仅属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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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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