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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房产老板炮制假合同 骗200万元获刑5年http://cq.house.sina.com.cn 2008年06月30日08:26 新浪房产博客
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收购渝北区一地块不成,用假合同编造了自己拥有该地块的事实,骗了想收购该地块的另一房地产公司200万元保证金。日前,市五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该房地产董事长孙某判刑5年。 据悉,这是我市法院审判的涉案金额最大的合同诈骗单位犯罪、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判刑的案例。 签合同不付保证金 孙某是我市从事房地产等项目的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4年,孙某代表公司与重庆某实业公司(简称甲公司)法人洽谈,孙某的公司以收购甲公司股权的名义,收购甲公司拥有的位于渝北区的一号地块。双方于2004年1月19日签订了合同草案。 2004年6月,孙某的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关于收购公司股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一号地块作为公司全部股权,由孙某的公司以3500万元予以收购,甲公司除了在此地块上的债权债务外,其余债权债务由甲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承担。同时,合同还约定,合同签署之日孙某的公司应支付100万元保证金,否则该合同自动失效。就在合同签约当天,双方法人签字后,孙某的公司未按约支付100万元的保证金。 拿假合同 骗保证金 而就在与甲公司洽谈的同时,孙某又代表公司和重庆一家资产管理咨询公司(简称乙公司)法人田某及其相关利益代表人刘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并通过乙公司为中介,与重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丙公司)法人洽谈,将孙某公司收购甲公司的股权以5225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 同时,孙某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2004年5月9日自己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复印件,以证实双方的收购关系。经鉴定,该合同除孙某的签名和公司的公章是真实的外,上面甲公司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签名都是假的。 2004年6月10日,孙某的公司与乙、丙公司共同签订了《公司收购合同》,约定孙某公司将自己全权处置的甲公司整体只含空壳资源及公司名下的一号地块项目以总价5225万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合同签订生效当日支付孙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如约支付了200万元保证金。 识破骗局 仍不退钱 收到丙公司200万元保证金后,孙某代表的公司多次找到甲公司,要求支付100万元保证金,以使双方先前的合同生效,但甲公司拒绝了。 之后,孙某继续和丙公司洽谈,并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自己与甲公司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合同》复印件。经鉴定,该合同除孙某的签名及其公司盖章是真实的外,上面甲公司法人及甲公司下属物业公司法人的签名和公司盖章都是假的。 对于收到丙公司的200万元,孙某公司将其中100万元划转到了其它公司,40万元支付了其它公司,15万元支付了项目工程款,其余款项被陆续取现。到2005年4月30日,孙某公司账户余额只剩12万余元。 2005年11月,丙公司向甲公司了解得知孙某公司并没有取得一号地块的处置权,当即要求孙某退还200万元。孙某以丙公司违约,一直没有退还。丙公司随即报案。2007年1月19日,孙某被捉获。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公司在与丙公司签订、履行股权收购合同中,明知其没有取得甲公司股权,还隐瞒事实伪造股权收购合同和补充合同,骗了丙公司200万元,被识破后还拒绝返还。因此,孙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刑5年,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退赔丙公司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而孙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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